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拆迁,拆迁款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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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对夫妻,男方婚前购买的一套房屋在结婚后被拆迁了,如今夫妻俩离婚了,女方向法院起诉,主张分割房屋的拆迁款,那么这笔拆迁款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呢?上海拆迁安置律师解释到,针对房屋本身的拆迁款部分不是夫妻共同财产,但是作为对家庭成员的补偿款部分,女方是有权分割的。

甲男婚前花费30万元购买房屋一套,后与乙女结婚,共同生活5年,未育子女,期间房屋被政府依法征收拆迁,获得补偿款100万元,夫妻二人在《征收协议》上签字确认。现乙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,并要求分割拆迁补偿款100万元。 现双方感情不和,闹离婚,双方因分割该拆迁补偿款产生分歧。关于该笔拆迁款的归属,存在以下几种不同观点:第一种观点认为,100万元是甲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收益,并且政府补偿时以家庭为单位,是补偿给所有家庭成员的,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第二种观点认为,房产是一方婚前财产,100万元是对房产的形态转化,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。第三种观点认为,根据补偿款的性质,100万元中不仅包含对房屋价值的补偿,还含对家庭成员的其余补偿,应区别对待,对家庭成员的补偿部分不宜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。

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认为:观点三更具有合理之处,因为房屋拆迁补偿款不仅包括对被拆迁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款,还包括对家庭成员生活上的补偿,因此才肯定房屋价值补偿属于甲男个人财产的同时,也要考虑到乙女得到的补偿款部分。
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三)》第五条: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,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,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。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第十七条规定: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、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:(一)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;(二)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、临时安置的补偿;(三)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。

沪律网提示:本案中的房屋是甲男婚前出资购买的,应当属于甲男的个人财产,而房屋在婚后拆迁时有所增值,该增值的部分仍然应当属于甲男的个人财产,因此100万拆迁款中对被拆迁房屋价值的补偿的部分属于甲男的个人财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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